建筑工程保险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工程保险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 洪水、潮水、水灾、地震、 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 雷电、水灾、爆炸;
(3)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 盗窃 ;
(5) 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 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爆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 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 换置、修理或矫正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 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 文件、账簿、票据、现金 、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 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补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据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 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2) 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3)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 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甲方(进货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诚信、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经充分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供货价格
双方协商按乙方提供的产品供货价格表供货。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价格的波动,乙方应及时将最新的供货价格表提供给甲方,并按最新的供货价格表供货。
二、供货时间
为确保乙方及时向甲方供货,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所需要产品的规格、型号及数量。
三、货款结算
甲方应在乙方发货前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四、交付和验收
1、甲方支付过货款后乙方应及时将产品运至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甲方或最终用户应接收产品。如乙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址,但甲方或最终用户拒收产品,则自乙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址之日即视为产品交付。甲方或最终用户(包括甲方或最终用户的工作人员)填写收货确认单,或者在乙方的物流配送单据上予以签字或盖章,即视为产品交付的完成。
2、甲方应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对产品进行验收或委托最终用户对产品进行验收。如甲方或最终用户在收到产品三日内未对产品验收,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五、运输费用
一次性提货不足50件,运费由甲方承担,一次性提货50件以上,运费由乙方承担。六、不可抗力
如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内乱、政府行为、原厂家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协议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视实际情况讨论协商。
七、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合同期满双方可续签或重签。
八、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应本着友好协商态度协商解决。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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